
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
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》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,并报经国务院同意,现予公布,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。因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》施行,2007年印发的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)于2018年7月1日废止。

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》已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办公会会议审议通过,并报经国务院同意,现予公布,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。因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督管理办法》施行,2007年印发的《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》(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号)于2018年7月1日废止。